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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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閔竣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閔竣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閔竣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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