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孫少鵬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少鵬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孫少鵬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三項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在中華民國一O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一O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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