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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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二八號
原 告 乙○○(即 允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壹拾陸元壹角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同年九月六日止,先後向債權人買
受建築材料及處理廢土等工程,總價達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一千三百十六元
一角,至今分文未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估價單、簽收單、送貨單共七十三紙為
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予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所欠貨款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