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月者,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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