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六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憑仙保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