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