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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