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九六二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林宏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