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九六二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林宏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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