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八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二三○四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夾鏈袋陸只、吸管壹支均沒收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捌公
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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