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五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韓鴻鐘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玖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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