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五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韓鴻鐘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玖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