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柒萬柒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九
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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