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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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興達施
工處間請求確認工程保固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