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於
民國94年10月17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新榮資產股份
有限公司,新榮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8年7月1日將上開
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於99年4月28日依相對人戶籍地
址寄發通知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事,惟因相對人行方
不明而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通知函及掛號
回證為憑,惟依該通知函之掛號回證所示,該通知函已合法
送達於相對人設於:「高雄縣○○鎮○○路○○○號8樓之2
」之戶籍住所,並經該住處之大廈管理委會代為收受無訛。
是本件聲請人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已屬合法送達,其
再聲請法院准為公示送達,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