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22日與原告訂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依契約第3條、第7條約定,利息
按年息18.25%計算,若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料被告竟
自98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
214,706元、未收利息14,571元,共計229,277元,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利息餘額查詢、交易紀錄一覽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2,58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
敗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
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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