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易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被告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