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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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17號聲請人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129││├──┼───────────────┼──────────────┼────┼───┼────┼───┤│002│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15││├──┼───────────────┼──────────────┼────┼───┼────┼───┤│003│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5││├──┼───────────────┼──────────────┼────┼───┼────┼───┤│004│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7││├──┼───────────────┼──────────────┼────┼───┼────┼───┤│005│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9││├──┼───────────────┼──────────────┼────┼───┼────┼───┤│006│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6││├──┼───────────────┼──────────────┼────┼───┼────┼───┤│007│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13││├──┼───────────────┼──────────────┼────┼───┼────┼───┤│008│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7││├──┼───────────────┼──────────────┼────┼───┼────┼───┤│009│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9││└──┴───────────────┴──────────────┴────┴───┴────┴───┘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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