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59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9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提起上訴未敘明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不待陳述直接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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