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移轉登記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45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乙○等間因確認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75萬3400元(依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資料,臺北市○○○路○段○○號4樓、之1、之2、之3及同號5樓、之1、之2、之3之總現值依序分別為76萬5700元、95萬8900元、89萬0100元、76萬2000元、76萬5700元、95萬8900元、89萬0100元、76萬2000元,合計為675萬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924元、第二審裁判費10萬1886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6萬4924元、第二審裁判費9萬7386元,合計16萬231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