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謝 依蓁謝鎔 𣘎
謝翔 黃雅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謝依蓁 即謝鎔𣘎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1年11月間
邀同債務人謝翔、黃雅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5,253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依蓁即謝鎔𣘎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謝翔、黃雅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雅嫻、謝│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05,253元│依蓁即謝鎔│月3日起││││││𣘎、謝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雅嫻、謝│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5,253元│依蓁即謝鎔│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𣘎、謝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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