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二一八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0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抗告人具狀提起抗告未具理由,徒稱對原裁定難予甘服,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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