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均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乙○○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