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 李靖英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給付上訴人之金額」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張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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