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03號
原 告 成功板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翰 即 陳思翰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
3,118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