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補字第26號
原 告 創郁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意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2,39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