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7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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