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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