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小字第278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