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86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台幣268,8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