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9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985號
  原   告 成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9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18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成安交通有限公司新台幣6,508元及自民國
9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2,972元及自民國98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508元為原告成安交
通有限公司預供擔保;以新台幣2,972元為原告丁○○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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