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7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重簡字第7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訴訟代理 乙○○

被   告 丁○○
           區戶政事務所)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重簡字第77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下午5時整
,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三六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
劉文正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計4筆,其中2筆放款借據
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90,226元,其餘2筆簽訂借款額度
為78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依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丁○○於自97年2月7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1,953元未為清償,
經原告一再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被告丁○○已喪失分期償
還之權利,另按借款契約第7條約定被告劉文正為連帶保證
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約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份、撥款通知書2份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為證。被告己於相當期日經合法
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未提出其他書狀作
何陳述或抗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及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 民  國 98 年6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8 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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