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章世瑋
張熙京
李可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年12月22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6363887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章世瑋、張熙京、李可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章世瑋、張熙京、李可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2月2日4時36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錢櫃KTV大廳)
。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李可雯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錄照片6幀。
(四)被移送人章世瑋、張熙京於警詢時雖均否認有相互鬥毆,
並辯稱沒有打人,僅徒手推對方云云。惟查,被移送人章
世瑋、張熙京與李可雯相互鬥毆之事實,業據證人 余品萱
於警詢時證稱:「章世瑋便出言挑釁且衝過來打了我一拳
,李可雯見狀便防衛性動作出手攻擊章世瑋一拳。張熙京
便衝上來將李可雯打倒在地。」、證人 李可凡 於警詢時證
稱:「余品萱就試圖要出來勸架,卻遭章世瑋往臉上打了
一拳,李可雯見狀就立即對章世瑋打了一拳,欲保護余品
萱,而張熙京見章世瑋被攻擊,就對李可雯有攻擊行為.
..章世瑋有徒手攻擊 王思柔 、李可雯、余品萱。...
張熙京對李可雯有徒手攻擊行為。」、證人王思柔於警詢
時證稱:「章世瑋變出言挑釁且衝過來打了余品萱一拳,
李可雯見狀便防衛性動作出手攻擊章世瑋一拳。張熙京便
衝上來將李可雯打倒在地。」證述明確,且互核相符,並
有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畫面在卷可稽,足認被移送
人章世瑋、張熙京有互相鬥毆行為明確,其等上開所辯,
不足採信。是上開被移送人間互相鬥毆而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足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