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戊○○丁○○乙○○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楊麗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賴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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