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2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代 理 人 李政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葉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