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2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代 理 人  李政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葉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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