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607號
原   告 加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3,355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2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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