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劉麗嬌
代 理 人  蘇永煌
上列當事人對於相對人 池溫鋒 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
國100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相對人 池溫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池溫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
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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