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勞簡字第1號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方柏仁
被上訴人   谷無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0年9月
29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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