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仙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黃欝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為有理由,撤銷原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第二審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六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一併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昆仁法官陳世雄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