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О九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周煙平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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