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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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