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胡方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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