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侯亮)
(選任辯護人張立業律師
王世豪 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
林曜辰 律師 劉衡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本院前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上下游買賣雙方尚待查證,而有羈押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5月15日將被告二人羈押,嗣自96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延長羈押期間於96年10月14日即將屆滿,雖本案已於96年10月9日辯論終結,但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均自96年10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
5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