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勃諺┌────────────────────────────────────────┐│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徐能英 │第一商業銀行│97年7月31日│24,920元│0000000│││││長治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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