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9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9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9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