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坤樟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具保人 潘素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素娥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簡坤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潘素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