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9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擴張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台幣165萬元,擴張後為新台幣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台幣17,335元,尚應補繳新台幣3,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