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金字第25號原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捌仟叁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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