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五百零五萬二千零六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四千五百二十八元,原告於調解程序前已繳納五千元,尚須補繳十三萬九千五百二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十三萬九千五百二十八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