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3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36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票據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沈錫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3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36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票據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