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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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10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7條第1項│├────────┼────────────┼────────────┤│犯罪日期│80年4月27日│80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703號│年度偵字第1171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317號│81年度上訴字第767號││├────┼────────────┼────────────┤││判決日期│80年11月5日│81年6月11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317號│81年度上訴字第767號││├────┼────────────┼────────────┤││確定日期│80年11月5日│81年6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件││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年1月│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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