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2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與 郭增慎 、 劉長英 之「書信往來」及「合照照片」資料。
二、被繼承人『匯款』予郭增慎、劉長英之單據。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