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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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6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68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營偵字第40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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